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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来源: 添加时间: 2009-06-04

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以及国家和

辽宁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省、市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二,预征流程

1618前: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261825日: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3630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41031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51231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6、次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在部队期间的待遇

服义务兵役期间,伙食和被装由部队负责供给。按照服役兵种不同,每天伙食标准基本在15元至50元之间。入伍第一年,每月发放津贴300;第二年,每月发放津贴360元。义务兵退役后,由部队发给约2000元左右的退伍费;

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四、国家和辽宁省有关优待政策

服义务兵役期间,征集地政府(辽宁省范围内,下同)给予家庭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可咨询征集地民政局或征兵办公室);国家按学制年限(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以及在校期间每年实际交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最高不超过6000),给予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不分入学前户籍性质,均可享受征集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因我省地区间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此项补助金额在3000055000之间);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我省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将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退役高校毕业生;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如读普通本科;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退役后报考辽宁省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单科加2.5)。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辽宁省部分地区还给予加分优待);

退役后,在自主创业及其他就业报道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待遇。

                      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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